员工因病去世补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公司给予家属的补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375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与收入有关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因此,若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家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取得的补助费。若企业又另外支付家属补助费,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分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给予家属的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公司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公司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家属补助费,不得税前扣除。
各地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支付标准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关于补助标准事项,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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