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经盐城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并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对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自律性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计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行业执行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行业规范与标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信守行业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盐城经济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执业质量是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的立身之本。行业执业机构应当制定实施科学、严谨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强化风险管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杜绝虚假业务报告,保证质量控制落到实处。为此,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业务质量控制的领导责任和执行机构、制定职业道德规范。
(二)在业务承接前,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项目、高风险业务建立会审决策制度。
(三)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四)建立专业咨询制度,就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内部或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五)建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确定实施复核的业务类型、复核方法与复核内容等。
(六)建立业务报告签发制度,规定各类业务报告的签发人和签发程序。
(七)重视和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统一培训,提高执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标准、业务质量控制程序等得到全面、正确地理解与执行。
(八)各项业务报告必须自觉实行网上报备,不得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要接受行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事程序、管理制度、监督电话。共同遵守《盐城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开服务承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第六条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各项收费最高标准不超过苏价服(1999)357号文件规定中准价的80%。
对于地方政府作出的对特困企业减免收费规定的,由事务所与委托单位自行商定,但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应报盐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备案。
第七条 行业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自身的执业资质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二)对客户或第三者采取利诱、欺诈或胁迫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他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
(四)许可或变相许可他人或其他单位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验资、审计及其他业务;允许本单位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独立承办验资、审计业务。
(五)用虚假材料骗取执业会员资格;执业会员挂名或跨所执业,或将执业机构的业务有偿转让给其他执业机构。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办事处、联络处、业务部、办公室、工作点等,无论是否挂牌)。
(七)不执行行业收费标准约定,恶性压价竞争,以牺牲执业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来争揽业务,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低劣。
(八)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取其他钱物。
(九)在承接业务中,给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佣金、回扣,或者从其他中介机构手中承接业务。
(十)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行约管理
第八条 成立盐城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常设机构设立在市注协,专门负责本公约组织实施、违约事件举报及申诉的受理、违约事实的调查核实与确认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行约成员履行约定的重要保证。各成员单位向市注协交纳自律保证金5000元,并实行扣罚自动补齐机制。
违约金账户委托市注协代管,违约金主要用于惩戒委员会监管支出和慈善、公益事业等,年末,惩戒委员会将收支情况向行约成员通报。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事实经核实后,凡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惩戒委员会提请市注协分别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罚):
(一)谈话提醒或训诫。
(二)责成违规执业机构或责任人员向惩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讨,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道歉。
(三)强制培训。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五)责成违约执业机构或责任人员向惩戒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六)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将违约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八)对不予配合违约调查或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执业机构或责任人员,先处以5000元违约金,加大对该所监管检查力度,同时根据情况建议省注协给予暂缓年检或建议省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约执业机构必须在收到市注协《违约处罚通知书》10日内自行整改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外地来盐城市执业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盐城市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为确保本公约贯彻实施,经各签约成员同意,制订的《盐城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市注协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盐城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签约成员单位
(排名不分先后)
东台华盛会计师事务所
东台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天翔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丰华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信盛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友信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泰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正道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大洲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金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中博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兴阳会计师事务所
建湖苏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昌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宏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中兴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天则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万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
盐城方天园会计师事务所
曝光台
经有关执法部门查实,盐城众城会计师事务所、盐城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有关企业验资过程中,未取得投资人出资的真实有效凭据,也未取得有关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先后为多家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收取验资费。对上述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已经立案查处,责令盐城众城会计师事务所停止执业,该机构禁止进入会计市场;责令盐城信达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责令停业,禁止进入会计市场。有关出具虚假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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